当电子合同遇到法律纠纷,如何维护用户权益?

作者:品牌部 时间:2024-06-24 阅读:103

电子合同作为纸质合同的新兴形式,通过互联网媒介完成签署意愿,以便捷高效的特点广泛应用于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O2O等行业。我们日常在电商平台购物时,也会使用电子合同完成签署。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壮大,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难免产生纠纷,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

甲在某交易平台看中乙发布的二手品牌皮包,与卖家乙沟通后便预付了500元定金,成功提交订单后,卖家乙将商品邮寄到甲的地址。商品运输过程中,甲告知乙不想购买了,于是联系乙退订。不幸的是,此商品在运输途中丢失,找寻困难。那么,甲是否还需支付二手包剩余价款?乙是否需要返还甲500元定金?

 

检察官解析:

本案中,乙在交易平台发布二手包的行为构成要约,而甲成功提交订单时构成承诺的送达,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不能随意解除。通过电子商务订立的商品买卖合同,若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交付地点与交付时间,则完成交付的地点为出卖人送货上门,完成交付的时间为买受人签收之时。

 

本案中,二手包在运输途中丢失,买受人甲并未收到该二手包,乙未完成实际交付。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故该二手包毁损、灭失的价金风险应当由出卖人乙承担。因乙对甲所负交付二手包的义务无法履行,甲对乙所负价金支付义务亦相应消失,所以甲不需要支付剩余的价款,甲可以请求乙退还500元定金。

 

法律条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消费者可随时查看网购记录与交易订单等电子凭证取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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